邯郸市人民政府国资委
关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病、事假管理的通知
机关各处室:
为加强机关长期病假、事假管理,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机关凡是休病假超过7天的同志,必须有定点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休息建议。
二、长期休病假的同志每两个月到定点医院进行一次复查。
三、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、定期复查诊断结果和医疗休息建议报本处处长签署意见,主管主任审批,报人事教育处备案;处长休长期病假的,相关手续报主管主任签署意见,主任审批,人事教育处备案。
四、各处室要加强机关考勤签到的管理,严格执行机关请销假制度,除机关同意的集体活动不再上午上班签到外,其他情况不能签到的一律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。因特殊情况事前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,事后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。既不签到,又没有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,一律视为迟到或旷职。
五、机关工会、各处室要关心长期病休的同志,定期看望他们,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。
附:1、《河北省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、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》
2、《河北省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》
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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